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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國際


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假決議)


1.事實發生日:111/06/302.發生緣由:本公司今日股東常會出席股數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惟已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故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作成假決議,其內容如下:承認及討論事項:(1)承認110年度營業報告及財務報告案。(2)承認110年度盈餘分配案。(3)討論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4)討論修訂「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經濟部71年1月5日商00158號函釋規定,特別決議事項不得作成假決議,故本次未討論修正公司「章程」案。(2)就本次假決議事項,將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第二次股東常會。第二次股東常會如仍有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則第二次通過即視為普通決議。(3)依據經濟部函釋,為假決議後,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第二次股東會時,性質上應係延續第一次股東會,且既為普通決議之權宜措施,是以毋庸重新依同法第165條辦理股票停止過戶,而以第一次股東會之股東為開會通知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