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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知識堂
一般公司申請上市/上櫃標準程序

項目

上市條件

上櫃條件

興櫃股票市場

登錄滿六個月

登錄滿六個月

設立年限

設立滿三年(公營轉民營不受此限)

設立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公營轉民營不受此限)

實收資本額

申請上市時達六億

五仟萬以上

獲利能力

最近年度無累積虧損且其個別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七號規定編制之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額比率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最近二年度均達6%以上
最近二年度平均達6%以上,且後一年較前一年佳
最近五年度均達3%以上

最近一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且其個別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七號規定編制之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額比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最近年度達4%以上
最近二年度均達3%以上
最近二年度平均達3%以上,且後一年較前一年佳,但前揭之決算稅前純益,於最近一會計年度不得低於新台幣四佰萬元

股東人數及持股比例

記名股東人數1000人以上,小股東(持股1000 ~ 50,000股)500人以上,且佔股份總額20%以上或1,000萬股以上

申請上櫃時,小股東(持股1000 ~ 50,000股)300人以上,且佔股份總額10%以上或500萬股以上

其他

僅需一家承銷商輔導

需有兩家以上推薦證券商且股務代理機構需設立於櫃買中心所在地(台北市)

集保對象

董監事、持股10%以上之股東

董監事、持股10%以上之股東

集保股數

1.個別持股50%
2.扣除個別持股50%及推薦證券商公開銷售後之其餘股份
3.上述1.之總計不得低於以下比率:
a.三千萬股以下者,應提交總額25%
b.三千萬股~一億股以下者a+20%
c.一億股~二億股以下者a+b+10%
d.超過二億股部份a+b+c+5%

1.個別持股50%
2.扣除個別持股50%及推薦證券商公開銷售後之其餘股份
3.上述1.之總計不得低於以下比率
a.三千萬股以下者,應提交總額25%
b.三千萬股~一億股以下者a.+20%
c.一億股~二億股以下者a.+b.+10%
d.超過二億股部份a.+b.+c.+5%

集保期間

1.個別持股50%部份者 滿二年領回1/5,其後每半年可領回1/5
2.扣除個別持股50%及推薦證券商公開銷售後之其餘股份者 上市買賣開始日起滿一年得全數領回
3.永久集保者 上項1.屆期領回時,如因該次之領回,致全體董監事集保之持股比率低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規定」,時,得領回超出成數之股數,其餘仍繼續予以集保

1.個別持股50%部份者 滿二年領回1/5,其後每半年可領回1/5
2.扣除個別持股50%及推薦證券商公開銷售後之其餘股份者 上櫃買賣開始日起滿一年得全數領回
3.永久集保者 上項1.屆期領回時,如因該次之領回,致全體董監事集保之持股比率低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規定」,時,得領回超出成數之股數,其餘仍繼續予以集保

承銷股數規定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上市,應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承銷。

1.公開發行初次申請股票櫃枱買賣時,應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辦理承銷。
2.另亦得以公司已募集發行之股票作為推薦證券商穩定承銷價格之過額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