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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知識堂
興櫃股票標準
公司規模  無限制
設立年限   無限制
財務要求   無限制
股權分散   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無限制      上開記名股東之持股情形無限制
集中保管   無限制
功能性委員會 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董事  應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2席,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 但於109年6月30日前申請且已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獨立董事並承諾於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日起三個月內召開股東會完成選任者,不在此限。
推薦證券商   二家以上推薦證券商,需指定一家為主辦推薦證券商, 餘係協辦推薦證券商。
股務機構 在本中心所在地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
輔導期限   公開發行後,已檢送一個月之檢查表。
無實體發行   募集發行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承銷制度
1.掛牌前不可公開承銷。
2.自96年7月1日起,推薦證券商應自行認購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且不低於50萬股,但3%如超過150萬股,則至少應自行認購150萬股。
3.推薦證券商各應認10萬股以上。
更詳細的資訊=>https://www.tpex.org.tw/web/regular_emerging/apply_way/standard/standard.php?l=zh-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