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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本公司撤銷111年現金增資 發行普


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本公司撤銷111年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案及退還股款暨補償方案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1/11/302.發生緣由:因整體市場環境變化,考量公司整體利益及全體股東權益,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撤銷111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乙案,本公司於111年11月30日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1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5307號函同意廢止。3.因應措施:(1)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同意撤銷現金增資案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接獲主管機關撤銷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原股東所繳納之股款;應退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或開立支票退回其繳交之股款,匯費及掛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對於已繳交股款者應退還股款之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2%(註1)/365】註1:臺灣銀行111年8月5日公告之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註2:應還之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