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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即反訴被告:本公司 被告即反訴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以下簡稱「遠傳電信-系統整合分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4.事實發生日:112/02/03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遠傳電信-系統整合分公司委由本公司承做中和新蘆線及南港線東延段車站監視設備暨 錄影系統重置工程,雙方簽訂「工程採購契約」(以下簡稱系爭契約),本公司於 109年4月20日至110年2月23日間,陸續交貨至遠傳電信-系統整合分公司指定之捷運場 站,相關貨物進場前,均依系爭契約之約定,由遠傳電信-系統整合分公司檢驗合格, 且貨物型錄及樣本,均經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北捷運公司)審查通 過,惟經由遠傳電信-系統整合分公司之其他外包廠商進行現場施工完成後,發生攝影 機影像偶發傳輸中斷異常情形,至履約期限110年1月25日止未能通過台北捷運公司之 驗收程序。 原告即反訴被告之主張:本公司主張未能通過台北捷運公司之驗收,系因外包廠商將 網路線變更為不符規格之產品,網路線接頭瑕疵及施工不良等因素所致,非可歸責於 本公司,因遠傳電信-系統整合分公司遲未付款,故本公司於110年12月7日向 遠傳電信-系統整合分公司提起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8,480,856元及返還 履約保證金4,574,918元之訴。 被告即反訴原告之主張:遠傳電信-系統整合分公司則主張未能通過台北捷運公司之驗 收,系因本公司之攝影機存在不明瑕疵所致,已於110年5月25日發函向本公司解除工 程採購契約,並於111年3月1日提起反訴,請求本公司返還已給付之貨款17,409,838元 及其利息,並請求本公司賠償遠傳電信-系統整合分公司所受之損害36,803,243元。6.處理過程: 本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判決,本公司於民國112年2月3日接獲 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17,409,83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六)反訴原告以新臺幣5,810,000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 以新臺幣17,409,838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為提起上訴,且為避免遭遠傳電信-系統整合分公司聲請假執行,將依 110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判決主文(六),提出新臺幣17,409,838元預供擔保, 以免為假執行。 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資金尚足以支應本訴訟案所需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而本訴訟 案有關資產及或有損失,本公司後續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處理,故本訴訟案 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研議,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