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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31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3.預計發行總額(股):130000股4.既得條件:4.1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未曾有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達成公司營運績效指標及個人績效評核指標。4.1.1 個人績效:每次既得期間屆滿時,最近一年度之個人績效評分達80分(含)以上。4.1.2 營運績效指標:A.利潤中心之實際營業費用控管在預算數之90%以內且營業毛利達成率70%以上,其既得比例如下:營業毛利達成率(X) 獲配比例 X≧90%(含)以上 100% 80%≦X<90% 60% 70%≦X<80% 20% X<70% 0%B.達成績效指標與水準之判定依各績效區間所對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基準。4.2 既得比例4.2.1 於民國113年4月30日:獲配股數之50%。4.2.2 於民國114年4月30日:獲配股數之50%。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惟其所衍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申報生效之發行辦法辦理之。6.其他發行條件: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於獲配新股時,視為已授權本公司代理獲配員工代為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若員工違反上述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有權向員工無償收回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7.員工之資格條件:7.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且獲配員工資格將限為對本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有重要貢獻之主管與關鍵人才。7.2 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如有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7.3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累計取得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之限額,且加計其累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因應業務快速發展需求,秉持招才、育才、留才之理念,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民國一一二年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130,000股,每股以新台幣0元發行,設算預估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18,236千元(以民國112年3月22日平均每股成交價格140.28元估算)。如以民國112年10月1日發行 計算,暫估民國112年~114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5,347千元、10,969千元及1,920千元。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本公司民國112年5月1日停止過戶日已發行股數(即14,230,000股)計算,暫估民國112年~114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37元、0.76元及0.13元。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2.1 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於獲配新股時,視為已授權本公司代理獲配員工代為簽訂、修定信託有關合約。12.2 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12.2.1 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質押、轉讓、贈與、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12.2.2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12.2.3 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12.2.4 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之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或相關法令規則修訂而有修定或調整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所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並授權董事會依據該辦法決定實際授予及可認購名單與股數,於不違法股東會同意內容原則下,由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