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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2年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


1.事實發生日:112/05/12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2年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3.因應措施: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12 (二)因應本公司充實營運資金,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總數以 不超過30,000仟股,並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擬提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三)本次私募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 項之相關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1.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之規定,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 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 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 形訂定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案因應市場變化、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之考量 ,本次私募價格如低於面額時,其差額將減少股東權益,若因董事會定價 日之參考價格低於面額,其私募價格低於面額應屬合理,尚不致影響股東 權益。另公司於增資效益顯現後,財務結構將有所改善,有利公司穩定長 遠發展,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故對股東權益不致產生負面影響。 2.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之特定人為限並依 相關規定辦理。 (2)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時,其暫定名單如下: 應募人 與公司之關係 ------------- ---------------- 林純如 董事長 吳文志 董事長之配偶 謝創智 總經理 王隨華 董事 林俊國 董事 范弘銓 董事 姚江臨 董事候選人 鄧芳 董事候選人 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充實本公司營運資金,因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 之時程較長,恐難迅速挹注所需資金,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 通股股票之方案,以提高公司籌資效率。 (2)私募股數:不超過30,000仟股之私募普通股。 (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 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 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4.本次私募普通股案,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 件、計畫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或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 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需修正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