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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鼎光波奈米科技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112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案特定人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112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案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1.事實發生日:113/04/032.發生緣由: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112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洽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4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39015號函核准本公司延長112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洽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3年5月2日。3.因應措施:(1)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本公司對已繳交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如下:A.適用對象:已繳交股款之原股東、員工。B.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至113年5月2日止。C.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3年5月2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東興路8號B1),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D.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1)/365】。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之。註2: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E.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2)承諾書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請一一二年現金增資繳款期限展延三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日止,如屆時尚未募足股款,致使公司原股東、員工及投資人權益有所損失時,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本公司將依法規定加計利息返還該價款,並願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鍾源淵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訂之。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