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信綜合證券代子公司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林OO等3人
德信綜合證券代子公司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林OO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法,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後經檢察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後,本案今獲判決公告。1.事實發生日:113/09/262.公司名稱: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100%5.發生緣由: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前董事長林OO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法,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後經檢察署偵察終結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案為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0號進行審理,本案今日宣判,並依司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節錄判決如下:(1)林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追徵之。(2)吳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馮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本案於收受判決文後進行增補說明。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