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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新聞
券商分戶帳運用 新規出爐

即日起證券商經客戶同意,可將留存於券商交割專戶部分款項,購 買我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定存轉存其他銀行。  證交所訂定最新規範出爐,券商將交割專戶款項存放於銀行存款專 戶的金額,不得低於該交割專戶總額的20%。同時,轉存其他銀行的 金額,也以該專戶定存超過10億元部分為限。  證交所近日完成「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訂 定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相關規範。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款 項,運用於購買我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將該專戶留存的客戶分戶 帳款項定期存款超過10億元之部分金額,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 行。  二、證券商將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款項存放於銀行存款專戶金額, 不得低於該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款項總金額20%,其餘款項得為前項 規定運用。  證券商對於前項之項目運用應自訂作業程序明定相關控管措施,並 應指派專人對於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及相關運用流動性與安全性進行 控管作業。  三、證券商將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運用於購買我國政府債券及國庫 券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證券商應每日詳實逐筆登載相關運用事項,包括買賣交易款 項收付情形、留存紀錄及收付憑證。  (2)證券商應逐日透過現行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申報機制,向本 公司申報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運用於金融商品明細資料。  (3)證券商購買我國政府債券及國庫券之交易款項不得提領現金 ,應透過轉帳,並以「OO證券商客戶分戶帳交割專戶」名稱交易買 賣,所購買之政府債券、國庫券應另存放專戶,與證券商之自有資產 分別獨立。  (4)證券商應每個月向客戶揭露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資金運用情 形,並於財務報告充分揭露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資金款項及其運用情 形。  (5)證券商應於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中載明相關運用所生 利息、損益及管理費費率等相關事項處理方式。  四、證券商將該專戶留存之客戶分戶帳款項定期存款超過10億元之 部分金額,以定期存款轉存其他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轉存銀行存款帳戶戶名應以「OO證券商客戶分戶帳交割專 戶」為之,並應與證券商自有財產分別獨立,且該專戶不得提領現金 ,其資金移轉應透過轉帳方式、不得透支、設定質權或對之行使其他 權利等事項。  (2)轉存專戶定期存款款項,得隨時進行解約,所有資金僅限以 轉帳方式轉回原證券商辦理客戶分戶帳業務交割專戶,不得為其他動 用。  (3)前二項轉存之帳戶及帳號,應事先函報證交所,如有異動, 亦應立即通知。證券商應就轉存之定期存款有詳實的紀錄,並逐日編 製明細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