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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新聞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7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3,000,000股之額度為限。5.得私募額度:於3,000,000股之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分四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第一次:私募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擴大營運規模、改善財務體質與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預計將提升公司之市場競爭及營運效能並強化整體財務結構。第二次:私募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擴大營運規模、改善財務體質與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預計將提升公司之市場競爭及營運效能並強化整體財務結構。第三次:私募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擴大營運規模、改善財務體質與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預計將提升公司之市場競爭及營運效能並強化整體財務結構。第四次:私募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擴大營運規模、改善財務體質與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預計將提升公司之市場競爭及營運效能並強化整體財務結構。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擴大營運規模,改善公司財務體質與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目前公司營運狀況及資本市場接受度,為掌握募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以便於最短期限內取得長期之資金,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募集資金,且私募之限制轉讓規定有助於公司經營權之穩定,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實際營運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規定,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興櫃或上市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發行時間、計畫項目、募集金額、應募人之選擇、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酌情勢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