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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新聞
被下市、否准併購 可提申復

  為與國際接軌,證交所針對被強制下市、否准併購等提供申復機制 ,證交所董事會26日通過將修改「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 作業程序」,並將上市公司遭處置違約金的申復,由過去函文改為納 入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證交所說明,對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之終止上市、對上市公司併購案 件及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申請之否准、對上市有價證券 發行人所為違約金處置,將增訂至作業程序,以作為受處置人向證交 所提出申復、處理依據。26日董事會通過後,將呈報主管機同意後公 布。  有關申復案件作業程序修改重點如下:一、對終止上市處置之申復 :經證交所依營業細則第50條之1、50條之3或50條之10規定終止上市 者(即因財務業務有問題、淨值為負數等財務有問題,被證交所處終 止上市),若上市公司不服,可提出申復,但因其他規定被終止上市 者,均不得提出申復,例如主動申請下市的公司、ETF等均不能申復 。  申復案由證交所組成的「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案件申復審議委員會」 負責審議,該委員會由經主管機關指派的董事三位(其中應含證交所 首長一人並擔任委員會主席,其餘二人則逐案抽籤決定)及具法律及 會計專長各一位之外部專家組成。  若該申復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即為申復有理由之決定,證 交所應撤銷原終止上市處置的公告;未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 申復無理由之決定,應維持原終止上市之處置;委員會決議所為之申 復決定,即為申復案件最終決定。  二、對否准上市公司併購、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處 置之申復,以及對違約金處置之申復(目前即可申復,此次從證交所 函文改為納入申復案件作業程序):由證交所依照內部核決層級就申 復人之申復理由重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