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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新聞
代本公司重要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與連江縣政府 臺馬輪建

代本公司重要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與連江縣政府 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訴訟二審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公司被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新華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 年 重上 字 000009 號4.事實發生日:112/11/09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鼎公司)於100年7月與連江縣政府簽訂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系爭船隻發生故障,因兩造對故障原因究為人為操作失當抑或是船隻設計缺失未有共識,連江縣政府與連江航業公司於106年12月13日對高鼎公司提起訴訟,第一審高鼎公司全部勝訴,連江縣政府與連江航業公司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二審判決如下: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公司如後開第2項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廢棄部分,(一)被上訴人高鼎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連江縣政府新台幣(下同)371萬8532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新華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連江航業公司239萬5011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他上訴、連江航業公司追加之訴均駁回。附帶上訴駁回。6.處理過程:如有需要將委請律師協助處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委任律師研議。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