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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鑽生醫


晶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行112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7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共計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4.既得條件:符合本辦法所訂之服務年資、績效考核及公司整體年度獲利等三個條件同時符合為既得條件i.年資條件(各既得期間):自獲配日起算任職滿一年者,既得股份為獲配股數40%。自獲配日起算任職滿二年者,既得股份為獲配股數30%。自獲配日起算任職滿三年者,既得股份為獲配股數30%。ii.公司整體年度獲利條件: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之前一個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之本期淨利(稅後淨利)金額:A.達75,000仟元及以上,可既得該年度最高既得比例之100%。B.介於70,000仟元及以上,未達75,000仟元間,可既得該年度最高既得比例之80%。C.介於65,000仟元及以上,未達70,000仟元間,可既得該年度最高既得比例之50%。D.未達65,000仟元,可既得該年度最高既得比例之0%。iii.員工績效考評條件員工自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且未曾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員工道德行為準則及懲戒處分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之前一個年度個人考績為A (含)以上,員工績效指標比例以100%計之,個人考績未達A者,員工績效指標比例以0%計之。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除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另有規定外,其股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6.其他發行條件:無。7.員工之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購之員工及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所需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如有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單一員工得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加計其得認購之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增加競爭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112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500,000股,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民國112年2月2日~民國112年3月17日計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47.06元擬制估算,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23,530仟元。如以113年1月初發行計算,暫估112年~115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仟元、15,294仟元、5,883仟元及2,353仟元。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4,780,950股暫估112年~115年費用化後對每股盈餘可能影響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元、0.62元、0.24元及0.09元。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本公司持續提升產能,拓展海外市場,同時開發線材及再生醫學應用產品,未來年度之營收獲利預估持續呈成長趨勢,面對未來營運需求與市場競爭,公司需要更多優秀人才,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無重大影響。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i.員工將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在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ii.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由交付信託保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之。iii.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i.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得條件達成前,交付信託保管,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派之人代表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於符合既得條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既得部分之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至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ii.簽約及保密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實際得為認股之員工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本公司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授與約定書、交付信託等相關文件。得為認股員工未簽署相關文件者,即喪失認購資格。2)得為認股員工均應遵守本公司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懲處之。3)任何經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授與約定書及信託相關規定。14.其他應敘明事項:i.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需經股東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ii.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